
中國基金報 晨曦
“代客理財”一直是券商一線員工展業(yè)的禁令,但觸碰紅線者時有發(fā)生。
(資料圖片)
近日,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,投資者田女士起訴信達證券及營業(yè)部、理財經理,主張理財經理推薦的“包賺不賠”、“內部基金”均系市場正常流通的基金產品,且后期購買的均為股票,全部虧損。田女士要求理財經理、信達證券及營業(yè)部賠償其損失249.62萬元,并支付相關資金占用損失。
對此,信達證券及營業(yè)部表示,其對員工和投資者均盡到證券法所規(guī)定的風險警示和合規(guī)操作的告知義務,沒有任何過錯。2019年1月起,營業(yè)部已與該理財經理解除勞動合同。
各說各有理之際,法院最終如何認定?來看詳情——
投資者:“內部基金”變股票
理財經理承諾保本
首先來看投資者田女士方面的說法——
經他人介紹,田女士自2012年開始在信達證券處開立基金賬戶用于購買基金。時任信達證券理財經理的張某輝謊稱購買的基金系信達證券“內部基金”,包賺不賠。在為田女士購買一段時間基金、獲取信任后,張某輝擅自變更為購買股票,并自行編造基金認購金額、預期收益、認購時間、到期時間的表格,發(fā)送給田女士。
田女士稱,2012年4月-2016年7月期間,其投資的基金及收益均正常贖回。但在2016年7月后投入的432萬元本金,僅贖回本金197萬元,收益8.65萬元,剩余本金235萬元及張某輝承諾的收益14.62萬元沒有贖回。
此后,田女士一直與張某輝進行溝通,并索要基金名稱自己查詢情況。張某輝謊稱購買產品系信達證券內部基金,因此無法披露基金的具體名稱。經多次溝通無果后,田女士于2018年12月到信達證券營業(yè)處找領導,被告知賬戶余額僅剩1239.94元。
并且,張某輝為田女士購買的產品并非是信達證券的“內部基金”,實際情況是自2012年4月-2015年8月期間購買的系市場正常流通的基金產品,而2015年8月之后,購買的均為股票,之后購買的股票全部虧損。
田女士認為,信達證券疏于業(yè)務員管理,甚至縱容其從業(yè)人員違法代客戶理財,承諾保本。張某輝為了幫助信達證券謀取手續(xù)費,不顧客戶損失,進行多項不必要的證券買賣。
田女士舉例稱,2016年4月18日-19日,其賬戶兩日發(fā)生交易共計36筆,均為不斷地進行張家界、金浦鈦業(yè)、久聯(lián)發(fā)展三只股票的買入和賣出交易,而且很多交易均符合低價賣出,高價買入的特征。從整個資金對賬單來看,大部分交易均屬于此種類型的交易。此種交易為信達證券帶來了大量的手續(xù)費,卻導致了自己的資金損失。
田女士表示,信達證券未按照法律規(guī)定發(fā)現(xiàn)和報送可疑交易,證券經理進行頻繁的無效的操作,所產生的手續(xù)費均歸入證券公司的收入,應當視為證券經理與信達證券共謀的侵權行為,信達證券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鑒于此,田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信達證券及營業(yè)部、張某輝賠償其損失249.62萬元,并支付相關資金占用損失。
信達證券:對員工和投資者均盡到義務
在訴訟中,信達證券、營業(yè)部表示,其對員工和投資者均盡到證券法所規(guī)定的風險警示和合規(guī)操作的告知義務,沒有任何過錯。
信達證券稱,張某輝不是田女士的理財經理,只是一名普通營銷員工。田女士賬戶內的交易均是網上委托、輸入自己設定的密碼完成的交易,不能證明該交易是張某輝操作的,更不能證明是信達證券同意或縱容張某輝操作的。
此外,在開戶時,證券公司已明確告知不得委托證券員工買賣股票。信達證券此前有多次電話回訪,田女士均確認沒有委托員工買賣證券和承諾保證投資收益的情況,確認所有操作均是自己操作,因此信達證券對員工是否存在代田女士買賣證券的情況不知情,對田女士投訴以前的虧損不應承擔任何責任。
信達證券稱,田女士開戶時已進行了風險測評,且簽字確認了解證券市場風險,掌握證券交易規(guī)則,確認妥善保管密碼,確認所有第三方使用其設定密碼完成的交易均由自己承擔責任。
信達證券稱,退一步講,即使張某輝操作田女士證券賬戶交易,也不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職務行為,信達證券不應承擔責任。田女士的賬戶密碼是自己設置的,如果同意張某輝利用其密碼進行證券交易,也是田女士與張某輝的私下行為。張某輝是一營銷員工,無論是從崗位還是職級看,都不應使田女士認為張某輝有權代理操作證券買賣。
信達證券認為,自己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,不應當承擔責任。張某輝入職期間,答辯人按規(guī)定對張某輝進行了入職員工培訓,并告知要遵守的行為規(guī)范、管理、考核制度。另在田女士投資期間,信達證券對她進行了風險能力評估測試,定期進行了電話回訪,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提示,已盡到提示義務。
遼寧證監(jiān)局曾下發(fā)警示函
經法院審理查明,原告田女士與被告張某輝系通過他人介紹相識,張某輝作為信達證券阜新營業(yè)部的客戶經理,在田曉霞辦理投資開戶過程中,現(xiàn)場協(xié)助辦理開戶業(yè)務,并一直擔任田女士的客戶經理。
自2012年4月開始,田曉霞口頭委托張某輝代替其進行理財,而張某輝則承諾田女士可以獲得相應的預期收益。2012年4月24日至2018年1月30日,田女士累計投入1043萬元,累計轉出810.24萬元。2016年7月后,由于股市下跌,張某輝無法按時贖回田女士的理財產品,致使田女士無法按照預期取得本金及收益。
期間,田女士多次就理財問題向張某輝進行詢問,催促張某輝盡快回本。田女士當庭自認,張某輝曾用其個人資產向田女士轉款3.62萬元,用以賠償損失。截至2018年1月,田女士的資產賬號中,除參考市值為765元的股票外,其余理財產品均已清空,資金余額為1239.94元。
另外,信達證券阜新營業(yè)部系隸屬于信達證券的分公司。2010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,張某輝在信達證券阜新營業(yè)部從事市場營銷工作。2018年12月,信達證券阜新營業(yè)部出具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》,以張某輝在沒有履行請假手續(xù)的情況下未到公司上班、曠工時間超過5天為由,決定于2019年1月起解除與張某輝的勞動合同。
2022年4月,遼寧證監(jiān)局對信達證券阜新解放大街證券營業(yè)部及張某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(jiān)管措施。經查,張某輝在信達證券阜新解放大街證券營業(yè)部從業(yè)期間,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行為。
信達證券阜新解放大街證券營業(yè)部則存在三項問題;一是營業(yè)部原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,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行為;二是對客戶在電話回訪中反映理財經理承諾收益的違規(guī)線索,未及時予以處理;三是在客戶回訪中存在工作人員誘導客戶回答問題、未完整保存回訪錄音情況。
此外,田女士當庭自認資金賬戶密碼都是其本人操作。另,證券交易系統(tǒng)超過一分鐘無人操作即會鎖定,再次操作需要重新輸入密碼。
法院:營業(yè)部及客戶經理承擔40%責任
各說各有理之際,法院最終如何判決?
一審法院認為,田女士辦理投資開戶時,簽署了《開戶合同書》,明確告知:不得全權委托營業(yè)部及員工買賣證券,不得與其有承諾收益或損失的約定。在信達證券的電話回訪中,客服人員也明確告知:證券賬戶交給客戶經理或證券從業(yè)人員代為操作是監(jiān)管部門禁止的代客理財行為。
可見,田女士在明知張某輝作為證券工作人員,不得代客理財?shù)那闆r下,仍然自行輸入賬戶密碼,委托張某輝代替自己進行理財,并在客服回訪中對該事實進行隱瞞,其主觀上存在過錯。加之投資基金及股票等債券具有較大的風險性,故法院認為,田女士對自己因投資所產生的財產損失,應承擔財產損失的60%的責任。
張某輝在信達證券阜新營業(yè)部任職期間,多次簽署合規(guī)承諾書并接受公司相應培訓,其作為證券公司的從業(yè)人員,在明知證券法與執(zhí)業(yè)行為準則相關禁止性規(guī)定的情況下,仍然對田女士承諾預期收益,并代田女士進行基金和股票操作,其代替原告從事證券投資所造成的財產損失,應當承擔30%的賠償責任。
對于信達證券,法院認為,阜新營業(yè)部雖然在開戶時告知了相關責任,盡到了一定的警示及防范義務,但其員工擅自接受客戶委托,利用工作時間在營業(yè)大廳代替客戶進行基金和股票的操作,阜新營業(yè)部既未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并進行制止,又未對張某輝的手機號碼進行管控,未完全盡到管理及監(jiān)管職責,應當對田女士的財產損失承擔10%的賠償責任。若信達證券阜新營業(yè)部無獨立財產承擔相應責任,則應由信達證券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
不過,關于田女士的其僅委托張某輝購買基金,而張某輝私自購買股票的主張,因田女士當庭自認由其輸入賬戶密碼后,張某輝才進行操作,說明田女士自己掌握賬戶密碼,能夠隨時進入賬戶進行查詢,該項主張證據(jù)不足,故法院不予認可。
經法院認定,田女士的投資損失為228.94萬元,關于張某輝承諾收益的部分及資金占用損失法院未予支持。最終,一審法院判決張某輝賠償田女士68.68萬元,信達證券阜新營業(yè)部賠償22.89萬元,信達證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。
在一審判決落地后,雙方均提起上訴。田女士方面認為,若業(yè)務經理擅自操作客戶證券的,證券公司應當賠償全部損失;若存在客戶委托代客理財事實而證券公司未能發(fā)現(xiàn)的,證券公司應承擔50%的責任。信達證券方面則認為承擔10%責任分配過重,公司已完全履行了自身的職責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綜合全案證據(jù)后,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確有瑕疵,但判決認定事實清楚、判決結果正確;對雙方駁回上訴、維持原判。
編輯:喬伊
關鍵詞: 證券投資基金